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一、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8]216号);

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宝市建规发[2014]289号)。

二、申请条件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三、办理材料

1、建设单位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向宝鸡市抗震和勘测设计管理中心提出进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2、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拟建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3、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建筑节能、消防、人防、防雷专篇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等)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的设计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执行;其他行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文件须装订成A3文本图册(大图可另行装订),并加盖建设方、设计方、报建人、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图章;设计文件须加盖出图专用章,设计项目负责人签名,各专业设计图纸(概算书)应按专业规定签名。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对办理材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携带所需材料向宝鸡市抗震和勘测设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查验材料是否齐全;

2、发放初步设计审查会议通知

3、组织有关管理部门及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4、对通过审查的工程项目作出初步设计审查批复;

五、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六、办理时限:宝鸡市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从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之内)。

七、联系电话:0917-3453968

八、办理地点: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4号方圆大厦三楼B305市抗测中心勘察设计管理科


 

附件: 宝鸡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doc